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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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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4、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5、符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6、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7、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8、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4、法人注册证书;
5、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
6、网站域名注册证明;
7、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8、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9、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10、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11、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12、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13、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4、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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